各相关单位:
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已开始,并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依据《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二)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三)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不得申报资助。
(四)向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五)向国外专利申请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六)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七)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 申报费用范围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 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3年的年费 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费。
三、 申报材料及时间
对符合上述申报资助条件的专利,请专利负责人填写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并按《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准备好所需的证明材料,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专利与成果转化办公室专利部(含电子版)。
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取得的,请及时与相关专利代理机构联系,办理或取得相关材料。
联系人:冯丹纯
联系电话:85168265
办公地点:行政楼808室
Email:ZSCQ@jlu.edu.cn
科技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1:《吉林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